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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金融机构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消费者金融信息

时间:2020-12-27 09:39
  今后与金融机构发生金融消费争议应该怎么办?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12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月25日。

央行表示,制定这一规章是坚持金融监管问题导向的客观需要、保护金融消费者长远和根本利益的现实需要、完善央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履职需要、打击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合理提升违法违规成本的迫切需要以及更好回应基层呼声和社会关切的实际需要。

其中,在对金融机构行为的规范主要从两个层面展开,一是从金融机构消保顶层设计、组织架构、内控制度、全流程管控等体制机制建设方面进行规范;二是结合金融消费者八项权利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提出要求,新增和完善了保障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营销宣传等相关内容。

其中,金融机构不得利用技术手段、优势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金融消费者接受金融产品或服务,或排除、限制金融消费者接受同业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不得通过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方式要求金融消费者购买、使用协议中未作明确要求的产品或服务。

金融机构向金融消费者催收债务,不得采取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追讨债务的,应当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禁止受托人使用前款中的追讨方式,并对受托人的催收行为进行监督。

在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方面,《征求意见稿》从消费者金融信息的全生命周期保护角度,对信息收集、披露和告知、使用、管理、存储与保密、删除与更正、跨境传输、外包服务管理等进行了全链条优化,进一步强化了信息知情权和信息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金融信息,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开展业务或者其他合法渠道获取、加工和存储的消费者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及其他与特定消费者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服务相关的信息。

《征求意见稿》明确,金融机构收集、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经金融消费者明示同意。金融机构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不得变相强制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

此外,金融机构不得将金融消费者同意其将金融信息用于对外提供作为与金融消费者建立业务关系的先决条件,但该业务关系的性质决定需要预先同意的除外。

在金融消费争议解决方面,《征求意见稿》主要结合当前金融消费纠纷解决存在的痛点、难点以及流程问题,对纠纷解决原则、主体责任进行明确,就投诉受理渠道、处理告知等实操性内容进行规范,并就投诉协调机制进行规范。

在与金融机构发生金融消费争议的,金融消费者应先向金融机构投诉。同时,金融消费者依法通过正当途径客观、理性反映诉求,不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

如果对金融机构做出的投诉处理不接受的,金融消费者可以通过金融机构住所地或者经营行为发生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投诉。

在监督与管理机制上,《征求意见稿》主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新“三定”方案的内容,就制度制定、协调机制、监管执法合作等进行明确,总括性地对金融教育、普惠金融、监督检查、投诉、评估等工作进行规定,进一步丰富了监管措施。

在罚则设置方面,《征求意见稿》分类型规定了消保法责任、规章责任、高管责任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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