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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暴力袭警罪责难逃 妨害公务领刑八月

时间:2019-05-12 01:35
    红网时刻张家界5月16日讯(通讯员 唐丽君 韩睿)5月15日,慈利县人民法院在高桥镇政府院内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妨害公务案,被告人于某因暴力袭警妨害公务,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8年1月17日,慈利公安局高桥派出所民警在所内依法处理陈某殴打他人案时,陈某拒不配合并有过激行为。在民警依法处置过程中,被告人于某(陈某的舅舅)赶到现场质问民警,正在现场执法的民警李某向其说明情况时,于某用右拳朝穿着制服的李某左脸打了一拳,造成其脸部受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但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本案还进行了庭审网络视频直播,通过对本案的审理,阐释了妨害公务行为严重的法律后果,普及了知法守法的基本法治观念,呼吁广大民众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庭审当天旁听老百姓挤满了政府大院,群众纷纷表示很受教育,现场许多群众甚至拍下庭审过程以便回家后给亲属回看视频。

  法官说法

  妨害公务行为不仅对执法人员人身安全造成威胁,而且是对法律的无视和践踏。《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法官希望广大民众能以此为戒,遇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积极主动配合,切莫像“于某”一样采取极端、不理智的行为抗拒执法,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名词解释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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