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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院携手中国银保监湖南监管局破解“送达难”

时间:2023-05-18 00:50
    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联合签订《关于在涉银行业金融合同中约定送达方式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旨在切实解决金融债权催收和金融借款纠纷案件送达难问题,提升金融审判效率。

  《实施意见》明确,银行金融机构在对外办理业务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签约当事人的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邮寄地址、电子送达地址和手机联系方式),并约定以该送达方式作为债权催收、仲裁或诉讼时送达法律文书的有效途径。金融纠纷当事人在合同或其他书面文件中明确约定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的“经受送达人同意”基本要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约定直接送达法律文书。金融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送达地址,在进入司法程序后,可以适用于民事诉讼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送达方式变更通知程序,当事人变更送达方式未履行变更通知程序的,原送达方式仍然有效。

  根据《实施意见》,合同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方式不准确、送达方式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通知,人民法院按照其提供或确认的送达方式送达即视为合法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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