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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鬼酒状告湘泉公司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一审判赔40万!

时间:2021-04-21 08:28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4月26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文天骄)酒鬼酒和湘泉都是湖南本土酒企,两者颇有历史渊源,但最近,酒鬼酒把湘泉给告了!酒鬼酒公司起诉湘泉公司所生产的“封藏叁拾”白酒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要求其赔偿50万元。今天,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宣判了该案。

酒鬼酒公司:“封藏叁拾”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2019年11月,酒鬼酒公司发现湘泉公司生产的、长沙市雨花区一家商行所销售的“封藏叁拾”,涉嫌对酒鬼酒公司“紫坛贰拾”中第3028198号立体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于2019年12月26日向天心区法院起诉。

酒鬼酒公司诉称:被告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封藏叁拾”酒瓶与原告立体商标在瓶口、瓶颈、瓶身的麻袋形状、颜色、大小方面均相同。

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酒瓶包装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原告麻袋型酒瓶包装已成为极具有代表性的商品标志。被告外包装盒仿冒原告外包装盒,原告外包装盒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有一定影响力与知名度。

被告构成恶意侵权。被告多年攀附原告产品知名度,多次善意告知无果,变本加厉仿冒原告产品包装,不断侵犯原告知识产权。

湘泉公司:与酒鬼酒同根同源 不构成商标侵权

湘泉公司认为原告立体商标仅是简单立体图像,没有显著性,无法区分商品来源。被告产品的三维立体标识在结构、形状和整体视觉效果上,与其不同也不近似。

湘泉公司称,“封藏叁拾”酒瓶参考了自身两个注册商标(分别为第23902472号和第25351835号,如下),系由其演变而来。并且,“封藏叁拾”酒瓶还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1430011726.6)。

湘泉公司透露,原告与被告同根同源,均从案外人湖南湘泉集团有限公司改制而来,发起成立湘泉公司时,湘泉集团以无形资产占股10%,无形资产是指湘泉集团的白酒方面企业字号、商标、包装装潢特有风格。湘西自治州的工商行政部门曾认定被告对原告不构成知识产权侵权。

湘泉公司还透露,“封藏叁拾”系为案外人珍湘酒业公司代工生产,珍湘酒业公司对这款酒有瓶型和包装盒的知识产权,即便侵权也应由珍湘酒业公司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湘泉公司存在侵权 赔偿酒鬼酒40万元

法院经审理判定,被告酒瓶与原告近似,容易导致混淆,构成商标侵权。虽然两酒瓶身有细微区别,但不影响整体视觉效果,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判断,确实会导致混淆。被告酒瓶与其参考的自身两个立体商标,变异严重,因与原告商标近似,已经落入了原告第3028198号立体商标保护范围。被告辩称酒瓶有外观设计专利,实际与该外观设计(国湘酒瓶)差异明显,严重变异。即便系该外观设计专利,也不得对抗原告在先的注册商标权。

被告的外包装盒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酒瓶与原告酒瓶近似,但无需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两者外包装盒外观既有共同性,也有区别性。但仅凭外包装盒,不会让消费者对其产生误导,难以让人对两者产生特定联系,所以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酒瓶本身有立体商标,被仿且近似,但能以注册商标专用权获得保护,无需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被告为他人代工生产、湘泉集团无形资产入股等免责理由因证据不足,不成立,应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被告属于恶意侵权,应加重侵权赔偿责任。从被告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了解认知、代工生产及被代工者有知识产权等主张严重背离客观事实判断,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权恶意明显。

法院判决,湘泉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封藏叁拾”白酒,并赔偿酒鬼酒公司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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